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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来源:协会办 日期:2024-11-16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2014〕66号)要求,按照《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交纳会费是每名会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本协会会员向本会缴纳会费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以本单位为一个整体缴纳会费,分为非企业会员和企业会员。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是指单位领导代表本单位在协会担任职务,其所在单位即相应成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
1.理事单位:非企业会员每年3000元、企业会员每年5000元人民币;
2.常务理事单位:非企业会员每年5000元、企业会员每年8000元人民币;
3.副会长、会长单位:非企业会员每年8000元、企业会员20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会费用途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按照本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管理费用的支出。
第七条 会费收取办法
(一)单位会员须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将会费一次性汇至协会帐号;
(二)新入会的单位会员在办理入会手续时一并交清当年会费;
(三)会费可一次性缴纳4年,也可以每年缴纳。一次性缴纳4年会费的,可免缴1年的会费。
收取会费,协会须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陕西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第八条 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陕西省健康促进与管理协会章程》中的部分权利;
(四)对于无故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费收支工作均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单独设立账册,由专业财务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条 会费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向会员公开,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在协会年检时如实填报会费收支情况。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