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章程
    来源:协会办  日期:2024-11-1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英文译名:Shaanxi Association of Health Promotion and  Education(缩写SAHPE)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卫生与健康工作者以及关心、支持我省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各界人士、社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性的社会组织,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做好健康知识宣传、疾病预防科普、健康促进等工作,为提升全民健康素养、提高百姓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规定,成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61号,邮编:7100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向广大群众宣传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二)动员协调社会各界参与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三)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术活动;

    (四)总结、交流、推广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经验;

    (五)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措施研究、开展咨询服务;

    (六)组织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科研协作和成果鉴定;

    (七)培训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人员;

    (八)组织编写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资料、科普书籍、音像制品等;

    (九)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国际、省际、市际、县际的交流与协作;

    (十)承办上级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单位会员是以企业、事业、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非企业会员。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所在单位,相应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个人会员为健康教育和其他医药卫生工作者,以及积极支持健康教育事业的各界人士;

    (五)单位会员为热爱健康促进事业,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单位由单位负责人填写);

    (二)提交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明;

    3.其他有效证明;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法交回会员证的,应当在退会通知中说明。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七)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需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制定本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非会长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非会长法定代表人须坚持会长负责制,在会长领导下履行职责和义务,对会长负责;

    (二)协会重大事项须会长审定批准,非会长法定代表人未经会长授权,不得自行处理会长职权范围内的事物;

    (三)凡涉及对外签署协议、合同或其他事项,确需非会长法定代表人签章的,须经会长审定批准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会长授权委托后行使。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两名,监事任职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以国家战略词汇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全国”、“陕西”、“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当前置使用本会规范全称。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设立独立账户,财务工作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不得代收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秘书长聘用(招聘)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资助及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二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1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