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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来源:协会办 日期:2024-12-31
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专业委员会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陕西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作为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专业委员会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冠以“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命名方式为: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受本会领导和管理,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本会负责。未经协会授权或者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本专业领域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承接协会委托的继续教育项目及开展其它形式的人才培训任务;组织编写本专业学术著作、教材及科普报刊,支持协会主办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严格遵守《章程》和《办法》,自觉接受本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或未获批准的,不得实施;
(三)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八条 新筹建专业委员会,发起人(3个法人单位并5人以上)向本会提交成立该专业委员会的申请,说明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业务范围、近期工作设想等,并填写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表。本会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召开筹备会议,研究讨论专业委员会候选名单并做出会议纪要。筹备会议后将成立大会申请、候选名单和会议纪要提交本协会办公室,批准后召开成立大会,在选举表决后颁发证书并宣布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是在本专业学术上有较深造诣,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有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的组织能力。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应当在60人以上方可成立。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名额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5%(原则上不超过8名),常务委员不超过30%,主任委员需为正高职称,负责专业委员会全面工作。专业委员会为临床医学领域的,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应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专业委员会可聘任若干名誉主委及顾问作为专业指导,不参与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应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管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专业委员会通过,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专业委员会具体事务性工作。秘书长须为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得在其他同级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兼任主任委员,在省级社会组织分支机构担任副主委,职数一般不得超过3个。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新推选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候选人应是本学科(专业)中有专业技术水平、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其他科技工作者、热心承担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人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应该由本专业中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符合上述条件并在学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委员、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可依据本协会章程和本专业要求自行发展委员,委员一般为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终止等,需按照章程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省卫生健康委。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委管社会组织要负监管职责,承担所设立专业委员会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组织、职能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职能包括:
(一)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专业委员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加强专业委员会自身建设,积极发展会员,广泛收集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向本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三)选举产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四)组织撰写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总结、工作安排及设想、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五)组织实施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受本会的管理、指导与监督。专业委员会每年11月10日前应向本会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活动计划。主任委员应向本会述职,接受本会考核。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如需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对其内容认真审核,并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核签订或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专业委员会签订。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必须经本会授权或批准。凡涉及使用专业委员会名称或有经济往来的,除上报本会审批外,还应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严禁将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专业委员会实行重大活动审批制度,凡属参与、组织或联合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均应在该活动的筹备工作启动前至少一个月呈报本会审批。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书面总结上报本会。
重大活动包括:
(一)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学术培训活动;
(二)涉外及港、澳、台的活动;
(三)涉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新闻发布、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活动。
对于专业委员会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重大活动的,本会有权命其停止,产生的后果由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会议或培训活动,应列入协会年度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计划,由本会审核学术会议、培训活动通知,并实施学术质量督查。学术会议、培训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本会上报总结和参加人员名录。专业委员会如开展具有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项目,应事先报本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对其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期满换届改选,应在本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由本届专业委员会充分酝酿,提出常务委员会换届改选方案。候选正、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应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以协会法人资质申请自媒体和管理微信、QQ等线上委员群,应提交申请,指定责任管理人员,群里公布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管。申请账号第一管理人员应为协会专职人员。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议议事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议(常委会议),是指在专业委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以上任职的委员组成,对专业委员会工作进行讨论、决策的会议。会议可以线上形式或者线下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议一年至少召开两次,进行全体委员换届、增补和取消委员、评选先进、专业委员会对外合作发文前等事项的决策、公开涉及专业委员财务、收支等情况。所有相关决策决议必须向全体委员公开。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作出以下重大事项时,须经常委会开会讨论,若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须进行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开展。若无法列席会议的,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表决。
(一) 涉及专业委员会与企业共同参与,合作开展的重大活动、项目等;
(二) 增加或减少常务委员及以上人员;
(三) 专业委员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形式;
(四) 其他涉及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事项。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相关部门,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涉及以上重大事项的表决,还需附表决照片以及监票人、主委签字或线上会议截图,并报协会存档备案。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不设立独立账户,财务工作应当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如学术活动承办或协办单位是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专业委员会应当对其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自行筹集活动经费,经费来源参照本协会章程。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分配给委员个人。
第三十三条 如专业委员会在经济上发生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由其主任委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发文及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专业委员会为协会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签署法律文书和设立财务账户。其印章统一由协会保管,发文或以专业委员会名义的其他用途,提交用章申请和相关备案手续,经批复后发文并存档备案。若签发的文件内容涉及专业委员会议事会议条款中重大事项的,应按照专业委员会议事会议制度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