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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日报《百姓健康》专版28期来源:陕西省卫计委卫生监督局 日期:2019-12-06
职业病是如何诊断与鉴定的?
职业病是如何诊断的?
答:职业病的诊断是一项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法定行为,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劳动者(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我国目前规定了十大类115种职业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法定的职业病目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组织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参与的集体诊断活动。
劳动者在怀疑自己患有职业病时,在哪里申请职业病诊断?
答:劳动者怀疑所患疾病与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有关、且符合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者,可以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以下简称本地)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县(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或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相应的职业病诊断能力的,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我省哪些医疗机构可以诊断职业病?
答:我省目前获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有:核工业四一七医院、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西安铁路局疾病控制所、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中铁一局集团西安中心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铜川市职业病防治院、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渭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商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汉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航天总医院、延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铜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咸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榆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当事人可以向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当提供(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劳动者在诊断职业病过程中
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时,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不提供诊断所需资料时怎么办?
答: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职业病诊断应当中止。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鉴定有什么区别?
答:职业病诊断是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由三名以上单数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作出诊断结论。诊断机构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诊断结论负责。
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诊断结论不服,可依法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即一次诊断、两级鉴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答:如果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作为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申请职业病鉴定应提供职业病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职业病鉴定受理后,在鉴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鉴定过程产生的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可不可以在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重新申请诊断?
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如果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应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该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已经做出职业病诊断的病例,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得进行重复诊断。
有劳动者反映,在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尘肺病诊断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告知过半年(或一段时间)后重新体检、拍片后再诊断,是什么意思?
答:按照《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0-2009)的有关规定,目前诊断尘肺仍主要依据X射线胸片。尘肺病在X射线胸片中的影像学改变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只有依据动态系列胸片方可排除其他疾病的影像学干扰,为尘肺病的诊断提供可靠的依据。一次通常情况下必须依据两张及以上的动态胸片方可做出诊断。
现实中,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接诊时,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往往不尽人意。比如没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缺少劳动者多年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或只有近期的体检拍片,不能为诊断提供动态胸片。这时诊断机构一般会结合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诊断前的临床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过半年(或一段时间)后重新体检、拍片后再进行职业病诊断。期间诊断机构不仅要排除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必要时还可能要到劳动者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或流行病调查。
因此,劳动者不要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这种行为误解为推诿、延误职业病诊断,或受用人单位的指使、摆布,有意不履行职业病诊断职责的行为。
有劳动者反映,在某些临床医院看病时大夫已经诊断是职业病,而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却没有诊断上职业病,是怎么回事?该怎么办?
答:职业病诊断应该是由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法定的职业病目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组织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参与的集体诊断活动。诊断时,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可以看出职业病诊断是一项严肃、严谨而又相当复杂的过程。
普通临床医院的医生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是医生的职责所系,并不代表其结论的必然性。
如果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仍有异议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职业病鉴定。
有劳动者反映,跟工友从事同样的工作,工龄也差不多,工友被诊断得了职业病,而自己却没有诊断上,怎么办?
答:罹患职业病,必然跟从事的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但是并不意味着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就一定会得职业病。绝大多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发病率并不很高,这与工作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个人防护措施以及个体差异有很大关系。有工友罹患职业病,说明这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显示存在,一方面在工作中一定要加强个人防护;另一方面,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加强职业健康监护。一旦发现健康损害可能与职业有关,一定要及时脱离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及时就诊、积极治疗、并依医嘱申请职业病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