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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日报《百姓健康》专版75期来源:陕西省卫生监督所 咸阳职 日期:2019-12-05
职业病的预防、诊断与鉴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防治和保障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粉尘,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 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小标)职业病有哪些种类?
我国于2013年12月30日修订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法定职业病调整为十大类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十类职业病分别是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新增加的职业病包括: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白斑,爆震聋,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环氧乙烷中毒,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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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标)
答:我省目前获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有:核工业四一七医院、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西安铁路局疾病控制所、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中铁一局集团西安中心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铜川市职业病防治院、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渭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商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汉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航天总医院、延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铜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咸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榆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当事人可以向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就诊。
(小标)
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时,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小标)
答: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接诊后,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小标)
答:如果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作为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申请职业病鉴定应提供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职业病鉴定过程产生的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小标)
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如果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应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该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已经做出职业病诊断的病例,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得进行重复诊断。
(小标)
答:按照《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0-2009)的有关规定,目前诊断尘肺仍主要依据X射线胸片。尘肺病在X射线胸片中的影像学改变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只有依据动态系列胸片方可排除其他疾病的影像学干扰,为尘肺病的诊断提供可靠的依据。一次通常情况下必须依据两张及以上的动态胸片方可做出诊断。
现实中,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接诊时,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往往不尽人意。比如没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缺少劳动者多年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或只有近期的体检拍片,不能为诊断提供动态胸片。这时诊断机构一般会结合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诊断前的临床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过半年(或一段时间)后重新体检、拍片后再进行职业病诊断。期间诊断机构不仅要排除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必要时还可能要到劳动者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或流行病调查。
因此,劳动者不要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这种行为误解为推诿、延误职业病诊断,或受用人单位的指使、摆布,有意不履行职业病诊断职责的行为。
(小标)
答:职业病诊断应该是由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法定的职业病目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组织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参与的集体诊断活动。诊断时,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可以看出职业病诊断是一项严肃、严谨而又相当复杂的过程。
普通临床医院的医生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是医生的职责所系,并不代表其结论的必然性。
如果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仍有异议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职业病鉴定。
(小标)
答:罹患职业病,必然跟从事的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但是并不意味着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就一定会得职业病。绝大多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发病率并不很高,这与工作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个人防护措施以及个体差异有很大关系。有工友罹患职业病,说明这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现实存在,一方面在工作中一定要加强个人防护;另一方面,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加强职业健康监护。一旦发现健康损害可能与职业有关,一定要及时脱离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及时就诊、积极治疗、并依医嘱申请职业病诊断。另外,如果劳动者所患疾病与职业危害存在必然联系,但是按照国家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不能诊断为职业病的,仍然可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或者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处理意见,定期复查。一旦符合标准,仍可诊断为职业病。
(小标)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都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同时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职业病病人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小标)劳动者如何预防职业病?
劳动者在各种生产劳动中,容易造成尘、毒、噪声、强磁、辐射、触电、静电感应、爆炸等急慢性危害或工伤事故,严重的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防护。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劳动者就业前必须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学习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生产工艺过程、知道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环节、熟知怎样去防护、遇应急事件知道如何处理等知识。
2.生产过程中做好自我防护。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科学规律办事,严守操作规程,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在劳动过程中是主要的防护措施,是必不可少的生产性装备,不能忽视。
职业卫生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
防尘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尘服等;
b.防毒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毒服等;
c.防放射性用品:如防放射性服、铅玻璃眼镜等;
d.防热辐射用品,如隔热防火服、防辐射隔热面罩、电焊手套、有机防护眼镜等;
e.防噪声用品:如耳塞、耳罩、耳帽等。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好防护服、防尘防毒口罩、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等,自觉养成勤洗手,工作后洗澡,不在生产场所进食、吸烟、喝水等良好的卫生习惯,以防中毒。
3.做好职业健康检查。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可以知晓自身的健康状况,是否可以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特种作业。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在岗期期、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体检。
4.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健康的身体,出现健康问题时及时脱离危害作业岗位,积极诊治,必要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甄别健康问题是否与职业危害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