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会议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协会办  日期:2024-09-10  
  • 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会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类业务会议及学术会议(包括以学术交流为目的举办的各类研讨会、培训班、年会等)的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依据《陕西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及《委管社会组织举办学术会议实施细则》,结合协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和各分支机构召开并由协会统一管理的各类业务会议和学术会议,包括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工作会、专家咨询会、培训班以及其他会议等。

    第三条 举办各类会议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确保活动内容健康、价值导向正确、正面效果突出。

     举办各类会议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政策,紧密围绕国家卫生工作重点,严格按照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范围,以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做到精简数量、提高质量、主题明确、规模适度、经费合规,坚持勤俭办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尽量减少举办主题交叉、内容重叠的学术会议。

     协会及各分支机构应充分利用网络、多媒体等先进技术手段、线上线下交流相结合的学术会议模式,不断丰富和创新交流方式。 

    第二章  审批与报告

     协会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提交协会,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召开理由、预计参会人数、经费来源、是否设置展览展示、是否设置卫星会,是否涉外、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协会进行分类、汇总,经秘书处审核,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并上报陕西省卫生行业学会服务中心备案。

     未经上述程序审批或备案的学术会议,会议名称不得冠以协会及分支机构名称,也不得以上述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举办学术会议,应按上述程序进行一会一报,原则上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协会。

     举办国际及涉港澳台学术会议除经上述程序审批或备案外,应按照外事部门要求提前进行备案或审批。相关人员参加国际及涉港澳台学术会议,应根据外事部门要求,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

     举办学术会议涉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按照《陕西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进行事前报告。

     经审议批准的会议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会议举办时间、地点或经费预算的,需报协会,按程序获得协会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 协会及各分支机构举办学术会议的名称应准确、规范、名实相符,主题设置不得超出章程规定范围,设立分会场、子会场、平行会场应紧紧围绕主会场主题。不得以企业或产品名称为学术会议冠名,不得安排参会人员为企业站台、推销或广告宣传等。

    第十 协会及各分支机构举办学术会议期间附设相关科研成果展览展示的,展览展示内容和形式必须科学、真实、健康、清晰,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政策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参会人员。

    第十 协会及各分支机构在学术会议期间组织产品技术专题研讨会、卫星会的,必须纳入学术会议统一管理,产品技术提供方不得自行组织。产品技术专题研讨会、卫星会不得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冠名,产品技术专题研讨会、卫星会内容和议题由学术会议主办单位和产品技术提供方共同协商确定,研讨内容务必客观、公正、有科学证据,符合医药产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技术专题研讨会、卫星会专家讲课费由学术会议举办方统一发放,发放标准不得超过本会规定的讲课取酬标准。

    第十 举办科研成果展览展示、产品技术专题研讨会、卫星会应在相对独立场所举办,坚持面向医学科技工作者,不得影响学术会议的正常举行。分支机构应确保学术会议学术内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以商业推广为目的举办科研成果展览展示、产品技术专题研讨会和卫星会。

    第十 举办学术会议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加强对意识形态、舆情、安全等风险的研判,制定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预案,预防突发应急事件。做好学术会议参会人员资格审核和交流内容把关,不得在学术会议上发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当言论。

    第十 规范学术会议的对外公开宣传和报道,不得邀请或允许不具备新闻采访资质的媒体和个人进行采访报道和网络直播。

    第十 学术会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和信用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作为承办或协办单位,承担部分会务工作。协会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对其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委托的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承办或协办单位按照承担的工作向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 协会及各分支机构举办会议活动:

    (一)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三)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四)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 会议和培训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所有会议和培训的会议经费收支均纳入协会账户统一管理。严格控制会议和培训成本,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

    二十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费、交通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文件印刷费)、宣传费等。

    第二十 会议费报销结算

    (一)会前预付款需填写预付款申请,主任委员签字后交协会申请付款。3000元以上的款项均需对公转账,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协会说明。

    (二)会议结束后应在30天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交会前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议邀请函、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册原件(线上会议需提供后台参会名单)、会议日程、会议总结、照片、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机构提供的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电子结算单等凭据。讲课费应当提供授课服务劳务协议及现场讲课正面照片,分支机构主任委员需在所有报销单据上签字。协会财务部审核会议费支出,超范围、超标准开支或票据不规范以及开支费用票据与本次会议关联性不足等,不予报销。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办法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

    会议管理办法(试行)----排.pdf